2011年6月24日 星期五

理在先,法在後,而情居中

一、都是「老師沒教」或「書本沒寫」惹的禍

許多老中都已博古通今與學貫中西了,當然應已「悟無窮道」並「通博大理」。在街頭巷尾總是有人常說:「人情大於制度。」在學術殿堂總是有人常說:「法律不外人情。」可是關於「情理法」三字的先後次序,老師沒教學生,因為老師的老師們也沒教!書本也沒論沒寫!試題也沒出!倒是大家在課堂上或聚會裏心血來潮時,即興進行辯論,而且總是辯得面紅耳赤而了無講評與結論!「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仔細聽一聽,全都沒道理。」這些都是作者從小到大、從臺灣到世界各地有老中在的地方所得到的體驗。

究竟「情理法」三字先後次序應是情理法、情法理、理法情、理情法、法情理、或法理情?到現在大家仍然爭吵不休,而且莫衷一是。若仍搞不清又被老外問到時,豈不羞赧到極點?咱們老中世世代代總不能回答:「老師沒教!」或「書本沒寫!」


二、理在先,法在後,而情必在其中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因此,作者金聲玉振般地論證,以資呈現個人之觀點與系統想法如下所示:

為了競爭、生存、發展、與成功,中國兵聖孫子在其《孫子兵法》全文之中,開宗明義地主張掌理國政和軍政的人必須運籌帷幄並且務實管理「道、天、地、將、法」等五大項關鍵性成功的要務。

「道」的宗旨在於以道理來使人心悅誠服。「天」的宗旨在於順乎天,並明天象。「地」的宗旨在於明地形,並用地利。「將」的宗旨在於講究領導統禦,並激勵部屬。「法」的宗旨在於建構並施行各種管理制度,以率領全體軍民來完成諸多的事功。

天地有情,將亦有情;情得充滿宇宙。中國兵聖孫子很可能早就知道注重理情法三字先後論述的重要性;吾人未見孫子先言情理法、情法理、理法情、法情理、或法理情。

作者一向主張「理情法」的先後次序:理在先,法在後,而情必在其中。若管理者不諳「理在先,法在後,而情必在其中」的大道理,則其應改做「被管理者」較為妥當,以免誤己甚深並且害人匪淺。

「道」就是道理,簡稱「理」。理就是人、事、時、地、物、數、質、為何(why)、與如何(how)等等的道理。自然界的道理(如物理),吾人稱之為「永恆真理(eternal truth)」;永恆真理是宇宙運行與自然變化的規律道理。永恆真理是當然之理。

人類所認知的道理,吾人稱之為「合理性(reasonabless)」,如做人之道、管理之道、以及治國之道等等。合理性沒有定義,因為它無法予以定義;合理性具有客觀性、普遍性、與特殊性。合理性廣如天際而且永無止境、它可隨人、事、時、地、以及/或者物或有消長變化。

雖然道是無形無象、無色無味、無香無臭、無聲無影、大也無外、與小也無內,但是吾人可以「知道」、「修道」、「悟道」、並「得道」。吾人必須講道理,;有理將可行遍天下,而無理卻會寸步難行。個人或組織必須培育管理理念;有優質管理理念支援的管理制度才是優質的管理制度。

「法」就是規範、守則、規則、法律、或規定的制度。國家法律如地基而為最低的道德標準,吾人必須遵守法律就如同必須腳踏實地。例如作者在先前文章中已界定「企業管理制度」包括其管理規則(含管理哲學與既定政策)、事務處理程式、作業步驟與流程、報表與單據、以及程式等等。

「情」就是感情、情意、情操、或人情之常。倘若一個人能講求道理於先,又不悖法規於後,那麼他主張的情就不會背理與違法;其情永在理與法之間了。「情」的狀況頗多,例如情有可原、情勢逆轉、情勢所逼、情況轉變、以上情義相挺等等。

個人或組織若「理盲、濫情、又違法」時,則天下大亂必不遠了!


三、一個組織與「理情法」有關的是「制度」

「理情法」已說明如上;其次,一個組織與「理情法」有關的是「制度」。有人言必稱制度,但不知制度為物,亦不知制度就是系統。「何謂制度?何謂系統?」作者界定:「凡是可供投入(input)、處理(process)、以及產出(output)的迴圈機制,就是一個制度或系統。」例如宇宙是一個大系統,人體是一個系統,而電腦也是一個系統。母系統之下可以有諸多子子孫孫的系統。

一個有能率的制度就是指有效能(果)與有效率的制度。正確就是有效能或有效果的呈現;效果是定性的(qualitative)或不可計量的。快速就是有效率的表現;效率是可計量的(quantitative),但非定性的。

即使一個人在睡大頭覺的時候,其身心靈的制度或系統仍在運作。除非一個人進行遺世獨立、睡大頭覺、獨賞明月松竹、以及在海邊孤家寡人聽濤吹風等等純個人行為,否則其之其餘的大部分工作都需要至少涉及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協同合作。

組織的協同合作需要各種流動的配合運作,例如人員調配、事務處理流程、時程安排、地點配置、物流、數流與金流、品質調配、為何(why)之說明、與如何(how)思慮雲為之步驟等之一或二者、或二者以上之交互運動;各種流動的配合運作均須靠系統或制度。

制度或系統就是「分」與「合」的藝術與科學。有人說造物主以牠的形像創造了人體;作者要說:「人以他自己的形像創造了電腦,而電腦又自動分別達成諸多工作的要求」。類似這種情形就是所謂制度或系統「分」的藝術與科學。

一個自然的或人造的制度或系統必須是其投入非常簡單,其處理非常精密、健全、又靈巧,而且產出又非常方便。類似這些情況的整合就是所謂制度或系統「合」的藝術與科學。

個人或組織的經營管理唯有在系統健全以及「分」與「合」順暢的狀況下,才能展現穩定性與一致性的管理綜效,進而發揮最多元強勁的競爭優勢、並達績奪標。柯林斯(Jim Collins)說(注14:齊若蘭譯,2002:281):「系統中的各個部分相互補強,形成了整合後的整體,其力量大於各部分的總和。」

宇宙動物或植物若不藉系統或制度來新陳代謝、創新、或為維新,則將加速死亡或淪為附庸。英國詩人兼藝術家佈雷克(William Blake)說(注15:蔡譯2005:281):「我必須創造出新系統,否則就接受別人的系統之奴役;我不做推理和比較,因為我的事業就是創新。」

系統是有組織的、有結構的、有規範的、以及有因果相關等等的處理程式。柯林斯(Jim Collins)說(注16:齊若蘭譯,2002:262):「想像眼前有一顆蛋。原先大家都沒有怎麼注意到這顆雞蛋,直到後來有一天,蛋裂開了,一隻小雞從裏面跳出來……雞蛋裂開是其中的一大步,但卻不是旁觀者眼中一步登天式的劇烈蛻變……有一位受訪者提出警告:『你們不能把整件事就這麼輕易地切成幾個小方塊、歸納成幾個因素,或找出”啊哈!”的神奇時刻或”決定性的大事”,整個轉型過程其實是由一連串緊密相關的因素,一環扣一環累積而成的結果。』」

個人或組織之經營管理之法必須實施健全有能率的制度。凡組織事務須先予合理化,其次標準化,再次制度化,最後電腦化(如果有必要電腦化來擴大各種成效時)。標準(standard)就是規範(norm);標準化(standardized)就是要規範化(normalization)。標準化與規範化就是制度化(systemization)的前軀。規範化管理就是制度化管理。例如美國會計師道德規範也是制度化的管理規範之一。然而,有人主張:「制度化管理不等於規範化管理。」這說法著實令人不解。

軟制度就是軟性制度或柔性制度;它把制度之理性或感性的層面嵌入到硬性的法規制度之內。硬制度就是剛性制度;它只注重制度之剛性或法性的層面。


四、「制度之理性」

「理情法、理法情」的主張者于建立「企業管理制度」時傾向「制度之理性」。傾向「制度之理性」者也會注重「制度之感性」與「制度之剛性」。這些人認為「制度或系統」是有體有用;因此,硬制度與軟制度應予妥當合為一體,而不應被分散。

「理在先、法在後、而情必在其中」的制度或系統才是真正的「制度或系統」。管理制度是融合的,而不是割裂的。例如作者所界定的「企業管理制度」即是,因為它先含管理哲學與既定政策,然後制定管理規則、事務處理程式、作業步驟與流程、報表與單據、以及程式等等,最後注明本企業管理制度如有未盡事宜或其他重大不利情況轉變時得酌情予以增刪修改,以求得更佳之適用。


五、「制度之感性」

「情理法、情法理」的主張者于建立「企業管理制度」時傾向「制度之感性」。法條有限,而人事無窮;這些人認為:「人情大於制度。」法律制度所規定者不外人情。法律是人類充分地與必要地考慮人情之後所訂定的合理規範、或守則、或戒律。人情之考慮已容入法律或制度之中。

當無妥當法條之適用時,執事者會從輕或從寬處理之。當人情大於制度時,則制度對人情莫可奈何;人而如此,那麼天下就大亂而無法治理了。結果,天下人受害。「制度之感性」的缺點在此表露無遺。


六、「制度之剛性」

「法情理、或法理情」的主張者于建立「企業管理制度」時傾向「制度之剛性」。這些人認為:規範、守則、或法律就是硬制度的內容。硬制度就是剛性制度;硬或剛性就是指嚴格、僵硬、堅固、不具彈性、或不可抗拒的。它只考慮「法規」或「法制」的層面;制度怎麼規定,就照文字的規定貫徹執行,而無任何轉圜的餘地,即使有理可伸或情有可原。

如果剛性制度是一個正確或優質的制度,那麼它就嚴明並強而有力。如果剛性制度是一個不正確或劣質的制度,那麼它就欠缺公正而不為成員所信服。「惡法亦法;壞制度也是制度。」但壞制度是有缺陷的、跛腳的、不健全的、或不周延的。

此外,當法條有限而人事無窮時,那麼這個組織的成員的很多遺憾就會陸續發生了,因為沒有「理」或「情」的救濟,只有「法」的冷漠或倡狂。例如穆峰先生為文表示(注: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7/11/27/89247.html):「當年,美國哈佛大學的創始人留下一筆遺產——250本書,學校將它們一直珍藏在圖書館內,並規定學生只能在館內閱讀,不能帶出館外。1764年的一場大火燒毀了圖書館。在火災發生前,一個學生恰巧將其中一本《基督教針對魔鬼世俗與肉欲的戰爭》的書帶到館外閱讀,而倖免燒毀。第二天,他得知火災的消息,意識到自己這本書已是那250本珍品中唯一存世的孤本。經過一番思想鬥爭,他找到校長,把書還給學校。校長收下書感謝他,然後下令把他開除,理由是他違反了校規。有人提出異議,畢竟是他使哈佛留下了“這唯一的遺產”。校長則不這麼認為:他感謝那個學生,是因為他誠實;開除他是因為校規不可違反。哈佛的理念是:讓校規看守哈佛的一切,比讓道德看守哈佛更完全有效。法理第一,堅持制度化管理,這便是哈佛大學的行事態度。」這位哈佛校長太硬了,而他完全沒柔性考慮這位學生「將功抵罪」的事。功過相抵也不至於被開除呀!


七、結論

人無完人,而事無完事。若干的缺陷是管理制度于當初制定時始料未及的。

硬制度不是造物主的意旨,而是人造的;人為的不善或落伍的硬制度就有隨時改進的空間。有些人為何不立即修改舊制度反而尚停格在舊時代的桎梏思維?

「理在先、法在後、而情必在其中」或「情必須界定於理與法之間,而非在理與法之外」的說法才是文明人的主張,也才是文明社會進步的根本觀念與作風。

(以上多處摘錄自許詩玉博士《功成名就利厚優勢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