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3日 星期四

競爭優勢的定義:古今中外最周全明白的解釋

「競爭優勢(competitive advantage; CA)」是經常被社會各界所浮濫使用的流行語。「競爭優勢」也是經常被學術論文或管理書藉所列報的關鍵字,但少有學人能夠清楚說明它的正確定義;有關競爭優勢的定義,作者曾經搜尋過很多論文及書籍,但是未曾得到一個美好實用的定義。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核子工程博士、麥肯鍚(Mckency)顧問公司日本分公司前總經理大前研一(Kenichi Ohmae)曾經給競爭優勢下過這樣的一個定義(注14):「提供目標客戶比競爭者更高的價值;或者,相較於競爭者,以更低的成本提供目標客戶相同的價值。」

其他歐美學者們對「競爭優勢」也不求甚解,而他們只能說:比別人做得好,這就是競爭優勢。類似蜻蜓點水式的這種說法,未免失之於輕率、過簡、與不深入了。

中外有諸多的人士只注重目標客戶但確實忽略了對供應商、債權人、員工、投資人、以及/或者其他關係人提供應有的價值與貢獻;這種對利益關係人(例如顧客、供應商、債權人、員工、投資人、以及/或者其他相關的個體)失衡對待的結果必然會阻礙人類社會的共同發展。因此,正確的意見領導(opinion leadership)就至為重要了。

為了給「競爭優勢管理」奠定一個穩當的基礎,許詩玉博士給「競爭優勢」定義為:「競爭優勢就是在某一特定的價值鏈之中,個人或組織所創造與保持的優異差異性(superior differentiation);其優異的差異性可以:(一)使其利益關係人(例如顧客、供應商、債權人、員工、投資人、以及/或者其他相關的個體)易於認定並接受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形象、以及/或者品牌名氣,並且(二)使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形象、以及/或者品牌名氣能夠勝過其他競爭者所能提供的價值或貢獻。」

「優異的差異性」的特性既是非常卓越的、又是與眾不同的、更是別人無法並駕齊驅的。個人或組織在非常專注,力圖創新,並使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形象、以及/或者品牌名氣達到差別化(differentiated)的情況之下,才能創造並保持其優異的差異性。

優異的差異性表現於對利益關係人所提供之價值或貢獻;個人或組織若沒有優異的差異性,則沒有競爭優勢。個人或組織不僅要達到利益關係人的高要求,而且要使此高要求的實現值超越利益關係人的期望值,俾讓利益關係人非常滿意或十分感動。

在競爭激烈的商場,個人或組織千萬不要先把己身的「自我實現(ego)」抬得太高,但一定要先多多益善地滿足利益關係人的各種欲望,並令其十分驚訝或讚賞。美國作家包斯威爾(Nelson Boswell)說(注15):「這是一個簡單卻有力的規則:永遠給人們多過他們所期望得到的。」

「優異的差異性」就是「競爭優勢」的別名。「競爭優勢」的優勢化根源於「競爭優勢的實質與形式(the substance and form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SAFOCA)」。競爭優勢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其生成有諸多的來源;容於下文解析競爭優勢的來源。(完)

注14:傅悅齊譯2004:134。傅悅齊譯(2004),《大師解讀策略》,臺北市:天下雜誌公司。Tony Grundy (2003) Gurus on Business Strategy.

注15:Katherine Karvelas (1998) Commitment to Excellence: Quotations That Lift to the Spirit Toward Excellence, New York: Career Press.